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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按照 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第三十条。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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