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北京市美丽乡村绿化美化技术规程 DB11/T 1778-2020
  • 北京市节水评价规范 第9部分:洗车场所 DB11/T 936.9-2020
  • 北京市厨房、厕浴间防水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11/T 1811-2020
  • 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服务场所布局设置规范 DB11/T 1789-2020
  • 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024年
  • 北京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红线展宽和切角规划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DB11/T 1814-2020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计量与统计管理规范 DB11/T 1769-2020
  • 北京市滑雪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1757-2020
  • 北京市密云县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
  • 北京市呼吸道传染病疫情防控消毒技术规范 第5部分:重大会议场所 DB11/T 1749.5-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 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四 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 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 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 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三,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