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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参保方式,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三条、街道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非在托.少年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的参保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非在托.少年儿童。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 乡、镇 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五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六条,区县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级福利机构的福利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市级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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