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七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 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体培训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和具体内容、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五.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并将验收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市逐步在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建设项目等领域推行安全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审查申请表。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三 安全评价报告、四、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变更的 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安全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综合报告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 人员等内容、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 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登记建档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 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 生活区域 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应当遵守有关户外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 就危险因素 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根据危险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三条,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 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七 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前款规定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活动举办期间、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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