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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或者聘请人员,监督 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综合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四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保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推进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物联网建设.监督管理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第五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伤亡和职业危害情况 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管理规范并督促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规划,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制定,及时协调和处理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第五十七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重点监管的化学品 应当如实记录购买者和所购买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重点监管的化学品目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不符合规定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联合检查 需要分别检查的 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 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六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组织协调消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及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对于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权限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关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六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 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根据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设备、设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措施的落实.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转及维护现场秩序工作人员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及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第七十条、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本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各行业或者领域逐步实施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七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中介机构等安全生产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第七十二条.本市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政策 措施等信息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措施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的宣传工作 第七十三条,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开设公益性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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