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以生命安全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物质技术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促进首都安全发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健康、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将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 国土资源.煤炭、电力。国防科技工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 电力,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教育 卫生。旅游.交通.市政市容 农业。民防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指导、规范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 咨询,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保障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本市鼓励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