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第五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行使对昆都仑区,青山区 东河区。九原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石拐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行使对所属城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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