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 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60、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储备土地 可以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和划分的范围。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手续.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的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三。房屋租赁,抵押和交易.实施前款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第十四条.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实施停止供水,供电 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等影响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异地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条.拆迁房屋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 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督,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使用拆迁安置资金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