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和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 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批准临时建筑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也可以异地调换,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类别不同房屋的,按原房屋用途实行异地调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 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房使用权 或者以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放弃安置的,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70,的价格收购房屋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剩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0 部分给付房屋产权单位。第二十九条.拆迁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 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对其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私有自住房屋的所有人需要安置的,应当由拆迁人给予安置 安置房屋与原住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原住房的重置价与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 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的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和房屋市场销售价购置,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认定为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执行前款规定仍无能力购买安置房屋的、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前款所称的经济特困人员.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第三十一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虽然产权明确,但至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时该房屋无人使用 而且产权人未向拆迁人主张权利的 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第三十四条。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一次性安置的 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的 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二倍搬迁补助费,第三十六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除按本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外、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第三十七条。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八条,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 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