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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应当立案查处 第三十二条,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 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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