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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 未经许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应当立案查处,第三十二条。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 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 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 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 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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