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 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的举报.应当立案查处,第三十二条.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无共同上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 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 消除影响 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