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 应当立案查处、第三十二条.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 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 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