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冒充专利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接到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举报 应当立案查处。第三十二条.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管辖,第三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 冒充专利案件 可以行使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行为人销毁该产品,二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 或者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或者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消除影响。并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的、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责令行为人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改正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上缴其伪造或者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外的案件、可以延期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