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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促进。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第十五条、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备案的 当事人双方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设计人报酬,第十八条、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 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 并将专利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的验收内容,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一,申请政府资助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二。申报政府资助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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