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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专利促进.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专利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备案的 当事人双方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第十八条 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专利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的验收内容,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二,申报政府资助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三、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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