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拒绝提供或者隐瞒 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或者擅自转移.处理,销毁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三十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当 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第三十八条 展览会 交易会。展示会.推广会等会展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提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予以立项,认定或者授奖。造成国有资产或者政府公信受损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