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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免,第十五条.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第十六条,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第十七条。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 免征农业税 一.社员自留地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 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四,出售茶朴,茶杆 茶末.茶子等。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第十八条 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 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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