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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免。第十五条。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 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第十六条、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 不包括桐子 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第十七条、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社员自留地.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 第十八条。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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