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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免 第十五条,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第十六条,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第十七条、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 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社员自留地 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 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第十八条、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 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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