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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免。第十五条。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 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 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第十六条 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第十五条 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 第十七条 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一.社员自留地,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第十八条,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 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 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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