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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减免.第十五条.纳税单位依法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 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年到三年,移民开垦荒地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到五年、第十六条。纳税单位依法在山地新星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 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不包括桐子、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年、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具体免税年限,由市、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其垦种难易和生产投资情况适当规定,第十七条.对纳税单位的下列各种土地和农。林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社员自留地。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林业、水利学校,药材培植场用作实验的土地,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出售茶朴.茶杆,茶末,茶子等、五。木材销区的宅旁隙地培植的零星树木收入,第十八条、纳税单位因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其农业税.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五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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