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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五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 种植棉花。麻类、菸叶,油料、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比照同等邻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 茶叶,竹,竹.丹皮.制茶用花 白菊花.桐子 油茶子,桕子、山核桃,香榧、木炭 栓皮。生漆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照出售数量计算、自产自用和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查实数量或评议的数量计算,四.木材按照山价计算.五 白芍,茯苓等按照当前实际收获量 核定价款征收。六 柴山、草山.草滩.藕,茴草,苜蓿 芦苇.果类以及其他零星特产,按照当年实际收益打折后 折合粮食 核定产量或者比照粮田核定产量,由县确定,报省备查,本条,一,二。项所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经过纳税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种计算,第六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第七条,常年产量评定以后 对勤劳耕作 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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