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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五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 种植棉花 麻类 菸叶,油料,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比照同等邻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 茶叶,竹,竹 丹皮 制茶用花。白菊花 桐子.油茶子 桕子 山核桃,香榧.木炭 栓皮,生漆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照出售数量计算,自产自用和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查实数量或评议的数量计算,四、木材按照山价计算 五 白芍、茯苓等按照当前实际收获量,核定价款征收、六,柴山,草山。草滩、藕,茴草,苜蓿.芦苇.果类以及其他零星特产.按照当年实际收益打折后。折合粮食。核定产量或者比照粮田核定产量 由县确定、报省备查。本条。一,二,项所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 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木材,竹.桐子,桕子 油茶子经过纳税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 折成原品种计算 第六条,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第七条,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对勤劳耕作、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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