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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农业收入的计算、第五条,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种植棉花,麻类、菸叶。油料 糖料作物和蔬菜的收入 比照同等邻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三,茶叶,竹.竹,丹皮,制茶用花,白菊花,桐子.油茶子、桕子,山核桃.香榧 木炭,栓皮、生漆等、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 按照出售数量计算.自产自用和不在国家收购部门出售的部份,按查实数量或评议的数量计算。四、木材按照山价计算,五,白芍 茯苓等按照当前实际收获量、核定价款征收,六。柴山,草山 草滩。藕、茴草,苜蓿.芦苇,果类以及其他零星特产,按照当年实际收益打折后.折合粮食 核定产量或者比照粮田核定产量.由县确定,报省备查、本条、一,二,项所列各项农业收入,一律以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 以市斤为单位计算 木材、竹。桐子,桕子。油茶子经过纳税人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出售的,折成原品种计算。第六条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第七条,常年产量评定以后 对勤劳耕作,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 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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