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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农业税.一。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二。国营和地方国营农场 林场、园艺场、苗圃.蚕桑场.药材培植场,三 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团体和其他单位 四。少数尚未参加农村人民公社的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第四条,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二.棉花、麻类 菸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三,蔬菜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农林特产的收入。五,柴山,草山、草滩、藕.鱼花池,芦苇 茴草。苜蓿,果类以及经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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