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 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进行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 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农村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前款所列施工活动涉及村道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以上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三,挖砂。采石.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五 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三十六条,超限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 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三十七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机具 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乡道上行驶的 应当经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三十八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九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通过流动检测等方式发现车辆有超限行为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