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六 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