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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 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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