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