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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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