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 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