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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 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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