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 乡道的 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 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