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 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