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涉及县道 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的、二,违法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路政管理行政审批的,三,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五.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六。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破坏,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破坏.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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