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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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