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 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 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