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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 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 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 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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