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 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 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 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