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 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