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就近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害发生后的5日内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第四十一条.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工伤康复制度、职工需要工伤康复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到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时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证明,三 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用.二。在非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的费用,四 与治疗工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本条第一项,第三项发生的费用,在紧急抢救的情形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