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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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