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 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 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工伤预防的宣传 培训等费用。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省 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 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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