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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四。工伤认定调查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其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 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垫付 省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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