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十八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社会保险,卫生 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四、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确认。五,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确认,六,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七。工伤康复的确认.八 旧伤复发的确认、九,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十、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上述情形需要通过专家鉴定才能确认的,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十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一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二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再次鉴定.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