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 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四 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五,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六。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第四十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 无正当理由不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由于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经济损失,受援人要求赔偿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受援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当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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