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 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四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条,鼓励社会通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或者其他形式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依法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第十二条,对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