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 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 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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