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