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 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 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 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 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 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