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 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