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 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