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 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 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 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