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