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 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 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