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