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