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 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 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