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 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 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