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 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 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