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 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 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