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 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报社 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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