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 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