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 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