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 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 再版的 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 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 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