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 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 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 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