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 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