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 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 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 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 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 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 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第四十二条.未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置其馆藏文物.第四十三条 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 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第四十四条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 个人.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 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 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第四十八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