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 选择具有重大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分别由设区的市 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 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必须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 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 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 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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