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壁画,二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 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 手稿 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 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 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 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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