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 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 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 私分,藏匿.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证文物安全.进行科学研究和充分发挥文物作用的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土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用全国的重要出土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