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 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 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 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 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相关资料。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 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 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第七十三条、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 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五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