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十四条。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前款所称综合规划 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 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 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 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第十五条、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第十六条.制定规划 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 批准,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