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