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 年满三十周岁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四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收养孤儿 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 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六。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八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改为两款 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修改为、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修改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 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