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 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