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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