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民法院的人员组成.第四十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四十七条、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 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法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法官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第五十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