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 县 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