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 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 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