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 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 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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