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 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 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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