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 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 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