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 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 在省 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 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 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 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