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