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 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 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 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