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 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 专门人民法院、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 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 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 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 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 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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