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第十四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 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第十七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第二十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五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二 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 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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