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报告。有违法违纪情形的 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实行培训制度,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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