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 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 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 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第三十九条,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