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第三十一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 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 由人民法院发布,第三十三条,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第三十五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第三十九条,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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