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资金.技术 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