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 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