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