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