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 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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