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 的字样 二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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