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 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 项的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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