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 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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