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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