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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保证。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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