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保证。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 五 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七条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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