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 的字样.二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 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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