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 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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