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保证、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 保证人签章,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 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 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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