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出票。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 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 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