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支票。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二条.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 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 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 经出票人授权 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第八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八十八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第八十九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九十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一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 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九十二条。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 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 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