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通用航空、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 海洋监测。科学实验 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一百四十六条,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限于企业法人.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第一百五十条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 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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