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一百四十五条.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 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一百四十六条,从事通用航空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与所从事的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符合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 限于企业法人、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护或者救灾飞行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第一百五十条。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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