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组 第四十三条.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机长应当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驾驶员担任.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第四十五条 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 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 有权拒绝起飞,第四十六条。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第四十七条,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证飞行安全。有权提出调整。第四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遇险时 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五十条,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五十一条。飞行中 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第五十二条,只有一名驾驶员、不需配备其他空勤人员的民用航空器、本节对机长的规定,适用于该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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