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七十三条,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 由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第七十四条、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第七十五条,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第七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并与其他航空器 地面障碍物体保持安全距离、进行仪表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七十七条、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不得执行飞行任务.第七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前款规定的禁区和限制区.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第七十九条.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起飞,降落或者指定的航路所必需的。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第八十条,飞行中 民用航空器不得投掷物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二.执行救助任务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飞行任务所必需的,第八十一条、民用航空器未经批准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对未经批准正在飞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民用航空器 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