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八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旨在防止民用航空器同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同障碍物体相撞,维持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秩序的活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旨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情报和建议,提供告警服务,旨在当民用航空器需要搜寻援救时,通知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协助该有关部门进行搜寻援救、第八十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民用航空器偏离指定航路.迷失航向时.应当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其回归航路.第八十四条、航路上应当设置必要的导航,通信,气象和地面监视设备、第八十五条,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八十六条、在距离航路边界三十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但是,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在前款规定地带以外修建固定的或者临时性对空发射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批准。对空发射场的发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第八十七条 任何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应当依法获得批准.并采取确保飞行安全的必要措施,方可进行,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第八十九条,邮电通信企业应当对民用航空电信传递优先提供服务.国家气象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气象机构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