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节所称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本章调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本节所称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前款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不是指本章规定的连续承运人。在没有相反证明时,此种授权被认为是存在的.第一百三十八条.除本节另有规定外.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应当受本章规定的约束、缔约承运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 代理范围内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的,应当视为实际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但是 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不因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任何有关缔约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的特别协议,或者任何有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作的在目的地点交付时利益的特别声明,除经实际承运人同意外 均不得影响实际承运人,第一百四十条.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索赔或者发出的指示、无论是向缔约承运人还是向实际承运人提出或者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指示,只在向缔约承运人发出时。方有效,第一百四十一条、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 代理人或者缔约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 就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而言。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不得援用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法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但是。其中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他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 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第一百四十四条.除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外、本节规定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